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逐步加强大连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7 14:14:02   来源:绿色建筑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实施建议》(大政办发〔2019〕69号)等文件要求,逐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在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应当对工程是不是满足绿色建筑标准做查验,完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相关联的内容。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任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大连市住建局将对全市竣工的绿色建筑工程开展验收抽查,抽查内容有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情况检查、绿色技术或措施实施情况现场抽查及实施效果现场抽检。

  (一)实施工程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全方面检查所承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申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当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工程内容,绿色建筑实施工程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齐全,涉及绿色建筑相关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场复验报告和工程质量检验报告齐全时,由实施工程单位填写《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监理单位。

  (三)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条件进行审核,《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申请表》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建筑设计企业。

  (四)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绿色建筑工程,制定《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方案》(附件2),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人员构成验收组,开展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仔细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等,形成《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附件3)。《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由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专项验收通过后,由建筑设计企业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附件4)上填写验收意见并加盖建筑设计企业公章。《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记录表》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纳入归档内容。

  (一)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任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绿色建筑工程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督促实施工程单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绿色施工内容。监督发现绿色施工内容不契合设计要求时,应当责令进行整改。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任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过程中发现建筑设计企业未根据相关要求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建筑设计企业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任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统计本辖区绿色建筑项目、定期向市住建局报送《已完成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项目明细表》(附件5)和协调配合市住建局开展抽查项目等工作。请填写《绿色建筑验收抽查工作联络员信息表》(附件6),于2023年3月8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加盖公章扫描PDF格式发送至邮箱:)

  (四)市住建局根据各区报送的《已完成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项目明细表》,抽取项目进行抽查。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抽查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准备相关材料,并安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配合验收抽查并做有关问题的解答。